7月17日金融一线消息,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罚款48万元。
时任运营管理部和事后监督中心(兼)临时负责人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直接责任,被罚款1.3万元;时任电子银行与创新部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级)对该行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负有直接责任,被罚款1.5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序号当事人名称
(姓名、职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备注1
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阳银罚决字〔2025〕1号
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罚款人民币48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
2025年7月14日
3年
2
黄*庆,时任运营管理部和事后监督中心(兼)临时负责人
阳银罚决字〔2025〕2号
对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人民币1.3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
2025年7月14日
3年
3
刘*英,时任电子银行与创新部临时负责人(副总经理级)
阳银罚决字〔2025〕3号
对广东阳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反洗钱业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分行
2025年7月14日
3年